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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制度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为保证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1.1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制度对考核对象进行评价,实现股权激励与本人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及职业素养紧密结合。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

二、职责权限

2.1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和审核本制度规定的各项考核工作。

2.2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2.3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运作管理部、人事行政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协助相关考核工作,包括相关数据的搜集和提供。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对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2.4 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制度的解释和说明。

三、考核体系

3.1 考核对象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3.2 考核内容

1)工作业绩(满分80分)

考核激励对象按照公司对应类别人员的绩效考核体系进行年度考核。

2)工作能力(满分10分)

考核激励对象工作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工作能力,如:计划、组织、领导、控制、沟通、合作等。

3)职业素质和工作态度(满分10分)

考核激励对象工作过程中所表现出的职业素质和工作态度,如:执行能力、责任担当、指导培养、勇于创新、冲突应变、勤奋敬业等。

3.3 考核期间和次数

1)考核期间

激励对象锁定期内以及解锁限制性股票前一会计年度考核。

2)考核次数

股权激励期间每年度一次。

3.4 考核办法

1)按照考核内容对激励对象的三方面考核内容进行考评。其中,工作能力和职业素质,按360度评估法由被考核对象的直接上级、同级及直接下级进行评分,分值比例分别按直接上级50%,同级30%,直接下级20%的权重进行计算。

2)考核创新及突出贡献加分

考核期间有效果明显的工作创新或突出工作贡献,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获得额外加分,数值一般不超过10分。

3)重大失误和违纪减分

工作期间本人或下属发生重大差错或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应予减分5分以上;考核对象出现收受回扣、贪污等重大违纪行为,考核总分不得达到60分。

3.5 考核程序

1)公司组织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依据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当年度经营目标和策略,分解制定各部门或人员的当年度的关键绩效指标(KPI)及重点工作项目,经董事长审批后,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备案。

2)考核对象每月对关键绩效指标(KPI)达成情况及重点工作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汇报,其中,KPI指标得分依据实际达成数据按计算公式核算;关键工作项目由被考核对象依据完成情况按评价标准先进行自评打分,再由其直接上级进行复评打分,最后按KPI及关键工作项目所占权重核算出最终考核成绩。考核对象对关键工作项目的自评只作为直接上级复评的参考,不作为核算最终得分的依据。

3)每月关键绩效指标(KPI)达成数据及重点工作项目总结报告的考评资料作为考核佐证依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备案。

4)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的变化和工作需要,调整年初制定的年度工作目标计划时须经直接上级审核、董事长批准后,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备案。

5)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对最后得分进行核查、分析、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

四、考核结果的应用

4.1 考核结果等级分布

 

相应等级

A

B

C

D

评分

100—85

84—75

74—60

60分以下

4.2 考核结果的应用

1)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锁依据。

2)考核结果直接影响考核对象的年终奖励与职务变动。

3)考核结果为D级的员工,公司将按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回购及注销本期或全部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五、考核结果管理

5.1 考核指标和结果的修正

考核结束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小组应对受客观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较大的考核指标和考核结果进行修正。

5.2 考核结果反馈

被考核者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小组应在考核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被考核者通知考核结果。

5.3 考核结果归档

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

5.4 考核结果申诉

被考核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首先应通过双方的沟通来解决。如果不能妥善解决,被考核者可以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诉者的申诉请求予以答复。

六、附则

6.1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6.2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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